清領初期,林姓六堂兄弟奉請「六房媽」自唐山渡海入臺,於雲林地區分房拓墾,並於清道光30年(1850)發展出「過爐」各房輪流奉祀模式,最初僅限林姓才能擔任爐主主辦每年的祭祀活動,除了祭祀權轉換之外,也有家族歲時聚餐的意義。
清領末期之後,隨著「六房媽」靈驗事蹟的傳布,亦廣為鄰近外姓居民所崇信,戰後並加入輪值爐主行列,祭祀規模逐漸擴大至「五股34庄」,「六房媽」乃由血緣轉換到地緣,家族祀神擴大為地方神,信眾範圍由一個村落增加為數十個村落、團體與廟宇;1970年代,臺灣經濟起飛,農業人口流往都市,「六房媽」也隨著移民的腳步而擴散到各地,分靈、分會紛紛成立,1990年代更加入各種志工團體參與過爐各項服務工作,如擔花擔燈、社群網路粉絲團等等,「六房媽過爐」愈發壯盛,每年參加者幾近2萬人。
一、雲林六房媽過爐是高度民眾自主性活動,由斗南股、土庫股、五間厝股、大北勢股及過溪股等五股輪值,又擴及各股小爐廟宇,數千名志工協助處理壇務、煮食,五股諸庄全境總動員。每年過爐時隨香陣頭均由社區民眾自組,沿途民宅均擺設香案迎接,互動參與度極高。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登錄基準「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二、雲林六房媽由林姓族人之家族神明演變為區域性共同信仰,為臺灣移墾社會由血緣關係擴大為地緣關係,作為結合人群關鍵力量之典型,該信仰活動最晚清代已形成,戰後歷經變遷演進,目前其信仰特色、過爐儀式、民俗活動與地方人民生活緊密結合等條件均具備。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款登錄基準「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
三、維繫五股三十四庄爐主輪祀制度,無固定廟宇之媽祖信仰形式,具傳統在地信仰元素,如神明移交、擔花、擔燈、中軍班、分旗腳、紅壇等特色。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款登錄基準「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
四、雲林六房媽過爐,係每年擇日拜請六房媽祖移駕到下一股接受奉祀的過程,同時進行爐主任務的交接。由固定各輪值股順序,再按照各聚落庄頭之間的協調,每年農曆四月盛大過爐儀式持續傳承與實踐,數十萬信眾與香客參與,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1款重要民俗登錄基準「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五、移爐式的紅壇信仰形式,全國以雲林六房媽過爐最具規模與複雜性,係此類民俗之最具指標性者;過爐遶境時可見各庄頭社群一體性及強烈認同感的展現。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2款重要民俗登錄基準「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
六、中華民國六房媽會促成各股信眾關注並彰顯本案民俗文化資產之核心價值、多元文化表現力,及適度協調每年度輪值大股、小股及志工任務,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
七、中華民國六房媽會持續發揮凝聚群體之影響力,傳承實踐雲林六房媽過爐儀式,蒐集庄頭人文地貌、口述歷史、輪值規則及六房媽信仰議題,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
八、中華民國六房媽會為出席說明會關係人多數認可,具保存者之代表性與適當性。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之條件。